酒店同意辦婚宴的顧客自帶酒水,卻未提供開瓶服務。為此,新人拒付餐費,被酒店告上法庭。昨天(4日)記者獲悉,海淀法院認為新人在當時未提出開瓶要求,判決他們支付婚宴費用。
今年4月2日,新郎曹先生與融金酒店簽訂婚宴合同,約定了7桌婚宴,曹先生支付了4650元定金。5月23日,曹先生在該酒店舉行婚禮,總費用為18550元,但剩余的費用曹先生卻一直沒有支付。酒店為此起訴到法院,要求曹先生支付婚宴費13900元,并給付滯納金2780元。
曹先生稱,婚宴上自帶了7箱啤酒,每桌一箱,但服務員卻一瓶酒都沒給開。酒店曾表示愿意減免部分餐費,但后來又反悔,因此他不同意按對方要求的金額支付用餐費。融金酒店表示,婚宴過程中曹先生及婚宴的客人中,沒有人要求服務員開酒。而曹先生則認為自己帶了酒,融金酒店自然應提供開瓶上酒服務。
法院認為,曹先生在接受酒店服務的過程中,有權(quán)對服務的方式提出要求,但如果他怠于行使這一權(quán)利,融金酒店作為提供服務的一方,按通常情況提供服務即可。因此,曹先生以酒店未給自帶酒開瓶為由不支付婚宴費的做法不當。(記者王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