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要做能力驗證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國家質檢總局 163號)
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資質認定部門的要求,參加其組織開展的能力驗證或者比對,以保證持續(xù)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
鼓勵檢驗檢測機構參加有關政府部門、國際組織、專業(yè)技術評價機構組織開展的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或者比對。
CNAS-RLO2:2018《能力驗證規(guī)則》
4.3.1.1 只要存在可獲得的能力驗證,合格評定機構申請認可的每個子領域應至少參加過1次能力驗證且獲得滿意結果(申請認可之日前3年內參加的能力驗證有效),或雖為有問題(可疑)結果,但仍符合認可項目依據的標準或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判定要求。
4.3.2.1 只要存在可獲得的能力驗證,獲準認可合格評定機構參加能力驗證的領域和頻次應滿足CNAS能力驗證領域和頻次的要求。對CNAS能力驗證領域和頻次表中未列入的領域(子領域),只要存在可獲得的能力驗證,鼓勵獲準認可合格評定機構積極參加。
二、能力驗證的常見問題
1. 未按照作業(yè)指導書要求進行檢測
2. 對檢測技術關鍵點的掌握不夠
3. 儀器設備的工作狀態(tài)不佳
5. 各實驗室檢測系統(tǒng)不同導致偏差
6. 樣品前處理不徹底
7. 樣品的取樣量不足
8. 使用過期的標準物質
三、驗證結果不滿意的處理
當實驗室在參加能力驗證計劃中結果為不滿意且已不能符合認可項目依據的標準或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判定要求時:
要自行暫停在相應項目的證書/報告中使用認可標識,并按照實驗室體系文件的規(guī)定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驗證措施的有效性。
在驗證糾正措施有效后,實驗室自行恢復使用認可標識。保存上述記錄以備評審組檢查。
糾正措施有效性的驗證方式包括:
(1)再次參加能力驗證計劃(包括測量審核);
(2)通過評審組的現場評審。
能力驗證結果為可疑或有問題時,應對相應項目進行風險評估,必要時,采取預防或糾正措施。
3. 不滿意原因分析
造成結果不滿意或可疑(有問題)的原因,主要有管理和技術上的原因。
管理的原因如:
抄寫錯誤、貼錯標識、小數點錯誤等。
技術上的原因如:
物品的儲存或前處理不當、測量方法或內部質控有問題、標準物質/標準樣品異常、設備狀態(tài)不佳、環(huán)境條件不適宜或數據處理出現問題等。
4. 特殊情況的處理
當利用公議值確定能力評定標準差時,如果:
(1)參加者總體水平高度一致;
(2)由于串通而使得能力評定標準差較;
導致參加者結果不滿意(行動信號)時,參加者可聯系能力驗證實施機構了解結果離群原因。
如果:
(1)能力驗證結果雖為不滿意,但仍符合認可項提取中的標準或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判定要求;
(2)當實驗室的能力驗證結果為可疑或有問題時;
實驗室要對相應項目進行風險評估,必要時,采取預防或糾正措施。
5. 通常的糾正措施列舉
(1)核查相關人員是否理解并遵循測量程序;
(2)核查測量程序的所有細節(jié)是否正確;
(3)核查設備校準和試劑的成分;
(4)更換可疑的設備或試劑;
(5)與另一個實驗室進行人員、設備和/或試劑的比對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