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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進(jìn)出口(一般)(修訂)規(guī)則 第60章(2013年第25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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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2013-03-05 14:40:19  來源:香港政府憲報(bào)  瀏覽次數(shù):2746
核心提示: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jù)《進(jìn)出口條例》(第60章)第31條訂立
發(fā)布單位
香港食物及衛(wèi)生局
香港食物及衛(wèi)生局
發(fā)布文號 2013年第25號法律公告
發(fā)布日期 2013-02-22 生效日期 2013-03-01
有效性狀態(tài) 廢止日期 暫無
備注 暫無
 ?。ㄓ尚姓L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jù)《進(jìn)出口條例》(第60章)第31條訂立)
 
  1.生效日期
 
  本規(guī)例自2013年3月1日起實(shí)施。
 
  2.修訂《進(jìn)出口(一般)規(guī)則》
 
  《進(jìn)出口(一般)規(guī)則》(第60章,附屬法例A)現(xiàn)予修訂,修訂方式列于第3、4及5條。
 
  3.修訂第2條(釋譯)
 
  第2條─
 
  按筆畫數(shù)目順序加入
 
  配方粉 (powdered formula) 指符合以下描述的粉狀物質(zhì)─
 
  (a)供或看似是供年齡未滿36個月的人食用;及
 
  (b)是或看似是粉狀的奶或類似奶的物質(zhì),用以滿足年齡未滿36個月的人的全部或部分營養(yǎng)需要;
 
  4.修訂第6條(適用及豁免)
 
  在第6(1C)條之后─
 
  加入
 
  (1D)在下述情況下,本條例第6D(1)條不適用于作為離開香港的年滿16歲人士的私人隨身行李而輸出的配方粉(不論成分組合是否相同,亦不論載于多少個容器內(nèi))─
 
  (a)以下條件均獲符合─
 
  (i)在過去24小時內(nèi),該人沒有離開香港;及
 
  (ii)該等配方粉總凈重不超逾1.8公斤;或
 
  (b)以下條件均獲符合─
 
  (i)在過去24小時內(nèi),該人曾離開香港(不論次數(shù));
 
  (ii)該人正與年齡未滿36個月的人(幼兒)同行離開香港;及
 
  (iii)該等配方粉載于非密封容器內(nèi),且不超逾對以下用途屬合理的分量:供該幼兒從香港出境點(diǎn)前往香港以外地方的下一個入境點(diǎn)途中食用。
 
  5.修訂附表2
 
  附表2,第1部,在第8頁之后─
 
  加入
 
  “9. 配方粉。              在香港以外的所有地方。”。
 
  行政會議廳
 
  2013年2月22日

 
  注釋
 
  本規(guī)例的目的是修訂《進(jìn)出口(一般)規(guī)例》(第60章,附屬法例A),以禁止任何人將配方粉(如新定義所界定者)輸出至香港以外的所有地方(根據(jù)出口許可證或豁免而輸出者則除外)。
 
  2.上述禁制涵蓋所有符合以下兩項(xiàng)描述的粉狀物質(zhì)(配方粉):一、該物質(zhì)是或看似是供年齡未滿36個月的人(幼兒)食用的;二、該物質(zhì)是或看似是粉狀的奶或類似奶的物質(zhì),用以滿足幼兒的全部或部分營養(yǎng)需要。
 
  3.為容許輸出合理分量作私人用途,離港人士可在其私人隨身行李中,輸出總凈重不超越1.8公斤的配方粉。然而,該人須年滿16歲,且在過去24小時內(nèi)沒有離開香港。
 
  4.此外,本規(guī)例亦訂定條文,照顧幼兒的需要。如年滿16歲人士在過去24小時內(nèi)曾離開香港(不論次數(shù)),而該人正與幼兒同行離港,則該人可在其私人隨身行李中,輸出不超越合理分量的配方粉,供該幼兒從香港出境點(diǎn)前和往香港以外地方的下一個入境點(diǎn)途中食用。然而,該等配方粉須載于非密封容器內(nèi)。
 地區(qū):  
 標(biāo)簽: 進(jìn)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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