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日本實施“肯定列表制度”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日本實施“肯定列表制度”的法律依據是《食品衛(wèi)生法2003修訂案》中第11條第三款: “任何食品,只要含有‘農藥取締法’中規(guī)定的農藥活性原料,或含有‘確保飼料安全及品質改善法律’中規(guī)定的飼料添加劑,或含有‘藥事法’中規(guī)定的獸藥(包括由活性成分發(fā)生化學變化而產生的物質,但不包括經日本厚生勞動省確定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負面影響的任何物質(豁免物質)),并且其含量超過了厚生勞動省在聽取藥事和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意見后確定的不會對身體健康產生負面影響的水平(一律標準),就不得生產、進口、加工、使用、制備、銷售或者為銷售而存儲,但食品中已建立最高殘留限量標準的化學物質除外”。
該條款可以簡要表述為: 對于已建立最高殘留限量標準的化學物質,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過最高殘留限量標準,對于未制定限量標準的農業(yè)化學品,其含量不得超過厚生勞動省確定的一律標準,但經厚生勞動省確定的豁免物質不受此限制。
日本實施“肯定列表制度”的法律依據是《食品衛(wèi)生法2003修訂案》中第11條第三款: “任何食品,只要含有‘農藥取締法’中規(guī)定的農藥活性原料,或含有‘確保飼料安全及品質改善法律’中規(guī)定的飼料添加劑,或含有‘藥事法’中規(guī)定的獸藥(包括由活性成分發(fā)生化學變化而產生的物質,但不包括經日本厚生勞動省確定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負面影響的任何物質(豁免物質)),并且其含量超過了厚生勞動省在聽取藥事和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意見后確定的不會對身體健康產生負面影響的水平(一律標準),就不得生產、進口、加工、使用、制備、銷售或者為銷售而存儲,但食品中已建立最高殘留限量標準的化學物質除外”。
該條款可以簡要表述為: 對于已建立最高殘留限量標準的化學物質,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過最高殘留限量標準,對于未制定限量標準的農業(yè)化學品,其含量不得超過厚生勞動省確定的一律標準,但經厚生勞動省確定的豁免物質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