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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藥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和曾用名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06-04-09
通用名,指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名稱。已經作為藥品通用名的,該名稱不得作為藥品商標使用。

  商品名,指經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批準的特定企業(yè)使用的商品名稱。曾用名,指屬原地方標準采用的名稱,因原有名稱不符合命名原則等原因而改為現(xiàn)今的通用名,那個曾使用過的名稱即稱為曾用名。

  曾用名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例如:商品名為泰諾林的解熱鎮(zhèn)痛藥,其主要成份的通用名為對乙酰氨基酚,曾用名為撲熱息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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