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經批準有對外經營權的外貿(工貿)公司可以對外簽約;沒有經營權的加工單位在與外商談判時,需有上述公司參加。
外商委托我國內代理人簽定和同的,要提供經國內公證機關或經貿部門認定的委托證明文件。
承接來料加工的企業(yè)和外商的國內代理人必須是要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加工單位與外貿(工貿)公司聯(lián)合對外簽發(fā)的,可直接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xù),承接法律責任.參與簽約的外貿(工貿)公司要對簽約的事負責,并向海關負連帶責任。外貿(工貿)單獨對外簽約而后由公司再組織加工單位進行生產的(包括公司與加工單位按購銷關系辦理的),由有關公司及企業(yè)向海關負法律責任。外商或其代理人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同樣應向海關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