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zhí)行補償貿易合同的經營單位和生產企業(yè),應于合同批準之日起1個月內向海關申請備案登記,同時提交下列單證:
1.經貿主管部門簽發(fā)的批準書和合同備案證明書。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
3.對外簽訂的合同副本。
4.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立項的應領出口貨物許可證的出口成品批件。
5.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和經濟擔保。
海關在對上述單證審核后,對符合補償貿易條件予以備案,并核發(fā)《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進口貨物登記手冊》,憑以辦理貨物的報關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