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qū)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規(guī)范管理清單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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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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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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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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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嬰幼兒配方乳粉必須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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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嬰幼兒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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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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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經營取得產品配方注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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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經營未經產品配方注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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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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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購進嬰幼兒配方乳粉必須建立并嚴格執(zhí)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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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經營未建立或未嚴格執(zhí)行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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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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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備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貨查驗記錄,進貨查驗記錄必須如實記載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名稱、適用的年齡段、生產企業(yè)名稱(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為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名稱)、商標、規(guī)格、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數量、價格、進貨日期、檢驗報告編號及出具單位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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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經營未建立完備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貨查驗記錄,進貨查驗記錄未如實記載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名稱、適用的年齡段、生產企業(yè)名稱(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為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名稱)、商標、規(guī)格、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數量、價格、進貨日期、檢驗報告編號及出具單位等內容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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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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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應當按照標簽上注明的儲存條件儲存、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定期檢查庫存和賣場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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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經營未按照標簽上注明的儲存條件儲存嬰幼兒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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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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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應當對發(fā)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過期、變質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及時采取退市、清理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等措施,防止問題產品流入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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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過期、變質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禁止將問題產品上市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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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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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超市、食品店和藥店等經營者對嬰幼兒配方乳粉要實行專柜專區(qū)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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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專柜專區(qū)外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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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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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應當設立專門區(qū)域單獨存放庫存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符合標簽標注的儲存條件,并與庫存的藥品隔離,禁止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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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將嬰幼兒配方乳粉與藥品混放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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