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qū)食鹽經營規(guī)范管理清單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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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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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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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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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食鹽批發(fā)、零售活動,必須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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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鹽批發(fā)、零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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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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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的食鹽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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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食鹽經營有下列行為:
(一)將液體鹽(含天然鹵水)作為食鹽銷售;
(二)將工業(yè)用鹽和其他非食用鹽作為食鹽銷售;
(三)將利用鹽土、硝土或者工業(yè)廢渣、廢液制作的鹽作為食鹽銷售;
(四)利用井礦鹽鹵水熬制食鹽,或者將利用井礦鹽鹵水熬制的鹽作為食鹽銷售;
(五)生產經營摻假摻雜、混有異物的食鹽;
(六)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食鹽。
禁止食鹽零售單位銷售散裝食鹽,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貯存、使用散裝食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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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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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的包裝上必須有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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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銷售無標簽或者標簽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食品安全標準規(guī)定的食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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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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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實行食鹽定點批發(fā)制度,食鹽批發(fā)企業(yè)必須取得食鹽定點批發(fā)企業(yè)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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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食鹽定點批發(fā)企業(yè)經營食鹽批發(fā)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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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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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定點批發(fā)企業(yè)應當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yè)或者其他食鹽定點批發(fā)企業(yè)購進食鹽,在國家規(guī)定的范圍內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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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食鹽定點批發(fā)企業(yè)批發(fā)、經營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yè)或其他非食鹽定點批發(fā)企業(yè)的食鹽,禁止在國家規(guī)定的范圍外銷售食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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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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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定點批發(fā)企業(yè)應當建立采購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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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食鹽定點批發(fā)企業(yè)不建立采購銷售記錄、弄虛作假。禁止記錄和憑證在2年內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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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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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批發(fā)企業(yè)購進食鹽,如實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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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食鹽零售單位從非食鹽定點批發(fā)企業(yè)購進食鹽,禁止不履行記錄、查驗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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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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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碘食鹽必須有明顯標識并標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鹽的標簽必須在顯著位置標注“未加碘”字樣。
內蒙古自治區(qū)銷售的加碘食鹽碘含量應當為:25 mg/kg±30%或(18~33)mg/kg(以碘元素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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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銷售無明顯標注加碘或未加碘標識的食鹽;禁止銷售不符合內蒙古自治區(qū)碘含量標準的加碘食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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